(2013)嘉调确字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肖某甲与肖某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确认决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乙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嘉禾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3)嘉调确字58号请请人肖某甲,男,(个人信息略)。申请人肖某乙,男,(个人信息略)。申请人肖某甲、肖某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于2013年7月8日经嘉禾县袁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协商约定由肖某乙一次性赔偿给肖某甲儿子的后期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赔偿费用合计为6800元。二、经双方协商达成此协议后,任何方不再因此事发生争议和提出其他诉求,此事作一次性调处终结。不再以此事产生任何矛盾和纠葛,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三、此事经调处后双方各自管理、教育好自己小孩,互相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存在违法行为。四、此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者监护人代表签字、捺印后即生效。此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另一份留存袁家司法所存档备查。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全解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曾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