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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民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孟庆科、马爱花、孟娜与苏官官、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阳支公司、冯继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科,马爱花,孟娜,苏官官,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阳支公司,冯继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民初字第00342号原告孟庆科,男。原告马爱花,女。原告孟娜,女。被告苏官官,男。被告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阳支公司,住址合阳县解放路南段与金塔车城拐角处。委托代理人,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继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科、马爱花、孟娜与被告苏官官、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阳支公司、冯继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孟庆科、马爱花、孟娜以被告冯继泉系被告苏官官所雇佣为的陕E838**号重型栅式货车驾驶员不承担责任为由,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冯继泉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科、马爱花、孟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科、马爱花、孟娜撤回对被告冯继泉的起诉。审 判 长  李亚莉审 判 员  常忠民人民陪审员  张文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