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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辛要君与高小花离婚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要君,高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140号申请人辛要君,男。被执行人高小花,女。申请人辛要君与被执行人高小花离婚纠纷一案,(2013)长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辛要君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小花返还彩礼款13000元。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高小花的陪嫁物“海尔”电冰箱一台、“海尔”电视机一台抵顶案件款4000元。二、被执行人高小花返还辛要君彩礼款9000元。三、诉讼费150元辛要君自愿放弃。上述款物已兑付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贾和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