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浦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9-11-14

案件名称

李生与冯高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高峰;李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浦民初字第1547号 原告李生,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 被告冯高峰,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与被告冯高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生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黎 黎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海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