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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法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王平安、黄冬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安,黄冬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法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王平安,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黄冬泉,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三城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王平安与被执行人黄冬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217950元(其中判决确定金额214450元,执行费3500元),未执行标的217950元。因被执行人资产正由本院整体处置,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资产整体拍卖变价后再行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雨法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建伟审判员  周清溪审判员  苏 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