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新法知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与恩平市倚天网络科技中心、冯连苋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恩平市倚天网络科技中心,冯连苋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新法知民初字第103号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蒋德富,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区德龙、郭锦霞,均系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平市倚天网络科技中心,住所地:恩平市。投资人冯连苋。被告冯连苋(系恩平市倚天网络科技中心的投资人)。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诉被告恩平市倚天网络科技中心(以下简称为倚天网吧)、冯连苋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影营销策划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区德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倚天网吧、冯连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诉称,电影《未来警察》【FutureX-cops】(以下简称该片,该片在全国公映时间为2010年3月下旬)由出品单位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学者国际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北京橙天智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IDG中国媒体基金(英国)、影王朝有限公司(香港)、华强方特影业有限公司、奥山影视文化湖北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拍摄完成,上述出品单位为该片的著作权人。2010年3月5日,该片获得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09第149号】,发行范围为国内外发行。2010年3月5日、8日、15日,北京橙天智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学者国际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影王朝有限公司(香港)、华强方特影业有限公司、奥山影视文化湖北有限公司、IDG中国媒体基金(英国)先后出具《版权证明书》,一致同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为其版权代表人,独家全权代表其在中国境内行使或授权第三人行使该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授权期限自2010年3月5日起至该片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止。当上述著作权利受侵犯时,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有权独立承担并接受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的一切结果,并同意原告有权代表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权利和著作权维权的权利。电影《财神到》【FortuneKingisComingtotown】(该片全国公映时间为2010年2月9日)由出品单位中国电影集团公司、鼎龙达(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西安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拍摄完成,上述出品单位为该片的著作权人。2010年1月25日,该片获得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10)第004号】,发行范围为国内外发行。2010年1月25日,鼎龙达(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西安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版权证明书》,一致同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为其版权代表人,独家全权代表其在中国境内行使或授权第三人行使该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授权期限自2010年1月25日至该片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止。当上述著作权权利受侵犯时,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有权独立承担并接受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的一切结果,并同意原告有权代表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权利和著作权维权的权利。电影《虹猫蓝兔火凤凰》【MaoTu:PhoenixRising】(以下简称该片,该片在全国公映时间为2010年2月5日)由出品单位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杭州宏梦卡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嘉信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及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完成,上述出品单位为该片的著作权人。2009年12月25日,该片获得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审动字(2009)第12号】,发行范围为国内外发行。2009年12月25日,杭州宏梦卡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嘉信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及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版权证明书》,同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为其版权代表人,独家全权代表其在中国境内行使或授权第三人行使该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授权期限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该片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止。当上述著作权利受侵犯时,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有权独立承担并接受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的一切结果。并同意原告有权代表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权利和著作权维权的权利。2009年12月31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为影片《未来警察》、《财神到》及《虹猫蓝兔火凤凰》的版权代表人出具《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著作权声明》,把影片在中国境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独家授予原告,授权期限自该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签发之日起至该片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止,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并获得赔偿。2010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倚天网吧未经其授权擅自向消费者提供上述影片的播放服务。经原告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倚天网吧的上述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未果。倚天网吧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被告冯连苋作为倚天网吧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倚天网吧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倚天网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二、被告冯连苋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中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就其陈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两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电影《未来警察》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及16234、16245、16244、16240、16243、16241、16246、16242号公证书原件各一份。4、电影《财神到》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及16234、16232、16233号公证书原件各一份。5、电影《虹猫蓝兔火凤凰》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及16234、16235、16236、16237号公证书原件各一份。6、电影《未来警察》外包装及光碟一份,电影《财神到》、《虹猫蓝兔火凤凰》光碟各一份。证据3-6共同证明了涉案电影在中国合法公映,原告经合法授权拥有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境内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著作权及维权等相关权利。7、(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800号公证书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在其网吧内安装原告作品进行商业性使用,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事实。8、发票原件一份,证明证据保全的公证费用。被告倚天网吧、冯连苋没有到庭,也没有答辩和提交证据。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由于没有影响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因素存在,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本院查明,2010年3月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了电影《未来警察》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电审故字(2009)第149号,登记的出品单位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学者国际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北京橙天智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IDG中国媒体基金(英国)、影王朝有限公司(香港)、华强方特影业有限公司、奥山影视文化湖北有限公司,该片长为2799米102分钟,发行范围为国内外发行。2010年3月,学者国际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北京橙天智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IDG中国媒体基金(英国)、影王朝有限公司(香港)、华强方特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奥山影视文化湖北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版权证明书》,同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为《未来警察》的版权代表人,独家全权代表电影《未来警察》的出品单位,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该影片的著作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音像制品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电视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并有权独立承担并接受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的一切结果,授权期限自2010年3月5日至该影片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为止。并同意原告有权代表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权利和著作权维权的权利。2010年1月2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了电影《财神到》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电审故字(2010)第004号,登记的出品单位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鼎龙达(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西安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片片长为2938米109分钟,发行范围为国内外发行。2010年1月25日,鼎龙达(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西安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版权证明书》,同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为《财神到》的版权代表人,独家全权代表电影《财神到》的出品单位,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该影片的著作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音像制品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电视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并有权独立承担并接受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的一切结果,授权期限自2010年1月25日至该影片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为止。并同意原告有权代表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权利和著作权维权的权利。2009年12月2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了电影《虹猫蓝兔火凤凰》的电影公映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电审动字(2009)第12号,登记的出品单位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杭州宏梦卡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嘉信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该片片长为85分钟,发行范围为国内外发行。2009年12月25日,杭州宏梦卡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嘉信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版权证明书》,同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为《虹猫蓝兔火凤凰》的版权代表人,独家全权代表电影《虹猫蓝兔火凤凰》的出品单位,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该影片的著作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音像制品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电视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并有权独立承担并接受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的一切结果,授权期限自2009年12月25日至该影片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为止。并同意原告有权代表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权利和著作权维权的权利。2009年12月31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出具声明书,将《未来警察》、《财神到》及《虹猫蓝兔火凤凰》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转授权给原告,授权类型为独占性许可,授权期限自各影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签发之日起至各片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止,中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并获得赔偿。2010年9月20日,中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委派代理人孙超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0年11月1日10时08分,公证员王纯、工作人员崔福军跟随孙超一同来到广东省恩平市的倚天网络科技中心。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孙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的服务台办理了上网手续。公证员随机选择了座位编号为yt60号的计算机,并监督孙超在该计算机上进行操作,启动计算机、登录该计算机,在上述计算机的桌面上新建名为“倚天网吧10-11-01”的word文档,将该word文档“最小化”,返回桌面。点击桌面上的“倚天影院”图标显示一页面(地址栏内显示的地址为:http://192.168.0.222/vod/)。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在该页面搜索一栏输入“未来警察”,逐一点击页面上的“查找”、“在线观看”,打开播放器,开始播放视频,拖动该播放器中的“播放控制钮”快速播放该影片,随机选取了播放画面,并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上述操作进行截屏,并将截屏文件复制并保存于名为“倚天网吧10-11-01”的word文档中。关闭该播放器,在页面(地址栏内显示的地址为:http://192.168.0.222/vod/)搜索一栏输入“财神到”,分别点击“查找”、“在线观看”,打开播放器,开始播放视频,拖动该播放器中的“播放控制钮”快速播放该影片,随机选取了播放画面,并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上述操作进行截屏,并将截屏文件复制并保存于名为“倚天网吧10-11-01”的word文档中。关闭该播放器,在页面(地址栏内显示的地址为:http://192.168.0.222/vod/)搜索一栏输入“虹猫蓝兔火凤凰”,分别点击“查找”、“在线观看”,打开播放器,开始播放视频,拖动该播放器中的“播放控制钮”快速播放该影片,随机选取了播放画面,并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上述操作进行截屏,并将截屏文件复制并保存于名为“倚天网吧10-11-01”的word文档中。关闭播放器并关闭所有页面,在该计算机的“USB”插口中插入公证员事先准备的U盘,该U盘经公证员检查没有任何相关内容。孙超将上述保存名为“倚天网吧10-11-01”的word文档剪切粘贴至该U盘,并将U盘交由公证员保管。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事项于2010年12月3日出具了(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800号《公证书》,公证保全过程中取得的为“倚天网吧10-11-01”的word文档刻录成光盘,以证物袋封存后附于公证书后。另查明,倚天网吧于2003年5月23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直至2011年2月14日,原投资人为冯连苋;后经核准投资人变更为关少华,经营范围为电脑互联网上网服务,维修电脑软、硬件,软件开发,定型包装食品零售。本院认为,本案原定案由为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经审查本案案由定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的规定,涉案电影《未来警察》是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学者国际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北京橙天智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IDG中国媒体基金(英国)、影王朝有限公司(香港)、华强方特影业有限公司、奥山影视文化湖北有限公司共同出品,上述单位是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电影《财神到》是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鼎龙达(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西安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出品,上述单位是《财神到》的著作权人。电影《虹猫蓝兔火凤凰》是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杭州宏梦卡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嘉信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共同出品,上述单位是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涉案电影《未来警察》、《财神到》及《虹猫蓝兔火凤凰》的著作权人一致同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为涉案影片版权代表人,其后,原告中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获得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的授权,享有电影《未来警察》、《财神到》及《虹猫蓝兔火凤凰》在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制止侵权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的规定,原告经授权获得的上述权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于被告倚天网吧是否侵权问题。经过对比,公证处封存的光盘所截图片显示的电影《未来警察》、《财神到》、《虹猫蓝兔火凤凰》在原告中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主张权利的电影作品中也能找到一一对应的画面,而且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上述光盘中涉及的影片并非原告中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因此可以认定被告网吧的页面上播放的影片《未来警察》、《财神到》、《虹猫蓝兔火凤凰》与原告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片《未来警察》、《财神到》、《虹猫蓝兔火凤凰》系同一作品。被告倚天网吧未经原告中影营销策划分公司的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将涉案电影《未来警察》、《财神到》及《虹猫蓝兔火凤凰》置于局域网内向消费者提供点播服务,侵犯了原告中影营销策划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规定,被告倚天网吧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倚天网吧赔偿其经济损失,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本案中,原告未能就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进行举证,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发行的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当地市场消费水平及原告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10800元。原告请求的赔偿金额过高,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驳回。对于被告冯连苋的责任问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以及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的规定,倚天网吧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发生在被告冯连苋作为倚天网吧的投资人期间,故被告冯连苋在被告倚天网吧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时,其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恩平市倚天网络科技中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800元;如被告恩平市倚天网络科技中心的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被告冯连苋以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二、驳回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恩平市倚天网络科技中心、冯连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淑娟代理审判员 林峻永人民陪审员 陈仲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范苑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