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乐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戴普刚与刘生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普刚,刘生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492号申请人戴普刚。被执行人刘生德。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7日审结。该案(2012)乐唐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4850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乐唐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政执行员 汪振三执行员 房崇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