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025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方超执行案裁定书(6)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超,张翔,王丽丽,张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253-5号申请执行人:方超,男,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张翔,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王丽丽,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张翱,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作出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翱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翱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铜陵北路双景佳苑14幢2110室房屋(产权号:合产1101891**)以及包公大道与郎溪路交叉口园上园一期地下车库189(一)室(产权号:合瑶120018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华山审判员 沈德生审判员 包正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