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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知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诸城市春和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xx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179号原告:福建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城市x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桂祥,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xx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元林代理审判员  丁 岩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