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城法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人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始富、董北养、陈保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始富,董北养,陈保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梁家雄,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昌飞,该联社不良贷款清收中心副主任。被执行人:董始富,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董北养,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陈保兴,女,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董始富、董北养、陈保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阳城法闸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董始富应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被告人董始富、董北养、陈保兴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申请执行费用。但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15日前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大金融部门及房管、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调查,除被执行人董北养抵押的坐落于阳江市房产一处外,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称,除上述抵押的房产外,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由于抵押房产地处农村,难以作变现处理,故同意暂不作查封、拍卖处理,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情况有执行笔录及查询回执为据。本院认为,鉴于本案除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理的房产外,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5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嘉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