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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泊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崔明明与张密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明明,张密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崔明明,农民。被告张密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庆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康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