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民初字第015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撖国旗与薛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撖国旗,薛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神民初字第01566号原告撖国旗,男,汉族。被告薛文军,男,汉族。原告撖国旗与被告薛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撖国旗与被告薛文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撖国旗诉称,2012年被告薛文军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90万元并打下欠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薛文军以正在筹备还钱为由向原告打下利息欠条一张,欠原告利息126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薛文军偿还原告撖国旗利息12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撖国旗向本院提供欠条一支,证明因被告薛文军向原告借款90万元欠下原告四个月的利息的事实。被告薛文军辩称,对原告所诉90万元本金没有异议,借款后我给原告方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后,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再未向原告结息,双方约定的利息是3.5%,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是从2012年5月25日计算至2012年9月25日共四个月的利息126000元。被告薛文军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提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被告薛文军向原告借款90万元,约定月利率3.5%。借款后,被告薛文军未能按时给付原告从2012年5月25日至2012年9月25日的利息共计126000元,故打下欠条一张。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撖国旗提供的欠条能够证明被告薛文军欠下原告利息的事实,但因为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了法律所保护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对银行规定内四倍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薛文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撖国旗90万元的利息(该利息从2012年5月25日算至2012年9月25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被告薛文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利平代理审判员 张 昕人民陪审员 杜占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