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辉民初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宋秀英与吕洪超、李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秀英,吕洪超,李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辉民初字第411-1号原告宋秀英,女,196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辉县。委托代理人靳保龙,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被告吕洪超,男,1977年1月4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李彦红,女,成年,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秀英诉被告吕洪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0日提出对被告李彦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彦红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宋秀英撤回对被告李彦红的起诉。审 判 长  翟同造代理审判员  申文凤代理审判员  王润赓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付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