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辉民初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宋秀英与吕洪超、李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秀英,吕洪超,李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辉民初字第411-1号原告宋秀英,女,196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辉县。委托代理人靳保龙,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被告吕洪超,男,1977年1月4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李彦红,女,成年,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秀英诉被告吕洪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0日提出对被告李彦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彦红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宋秀英撤回对被告李彦红的起诉。审 判 长 翟同造代理审判员 申文凤代理审判员 王润赓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付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