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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014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1490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住定边县某某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定边县某某乡。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建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宇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