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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行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侯爱平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侯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行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昌黎县三街朝阳东17号。法定代表人牛立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侯爱平。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昌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侯爱平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昌行非执字第161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承担执行费280元。现因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昌行执字第1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