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赵红侠与赵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红侠;赵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763号原告赵红侠,女,生于1975年6月19日,汉族,高中文化。被告赵辉,男,生于1975年2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系韩城市象山矿工人。原告赵红侠诉被告赵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万宁适用简易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红侠、被告赵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13年5月9日在韩城市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当时被告答应在离婚后一月内支付给我50000元,我放弃了房产。一月期满后,我找被告要求他按协议给我付50000元,但时至今日他分文未付,故我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我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审理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离婚证一份。证明双方已于2013年5月9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被告对此无异议。2、离婚协议一份。证明二人协议离婚时约定被告付给原告50000元。被告质证认为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协议内容有异议。被告辩称:我与原告于2013年5月9日协议离婚,当时离婚是因为家庭矛盾想让双方各自冷静一下,原告答应复婚我才在协议中答应给原告5万元,协议中说的房子早已卖了,只是未办理过户手续,而且也没有共同财产,原告和我离婚后并未向我要钱,却跑到我父母家闹,致使老人生病,花去好多医药费,我现在也没有钱给原告。开庭审理中,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后因故于2013年5月9日在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婚配期间无其他共同家庭财产,男方离婚后一月内付给女方五万元整”。后被告未按约履行协议,原告遂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时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权利义务明确,被告理应按照该协议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故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答应与其复婚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赵红侠人民币五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赵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万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