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神木县金源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杨平、王秀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金源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杨平,王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663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金源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治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平,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秀梅,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神木县金源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公证处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2)神证执字第251-1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杨平、王秀梅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所欠申请人欠款729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96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分批给申请人神木县金源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打入欠款738290元(包括申请执行费969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公证处(2012)神证执字第251-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