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逯德刚与谢保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逯德刚,谢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逯德刚被执行人谢保龙本院在执行逯德刚申请执行谢保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保龙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彦胜审判员 朱永杰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