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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民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晁智有与屈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智有,屈建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民初字第00498号原告晁智有,男。被告屈建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晁智有与被告屈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晁智有于2013年8月10日以已与被告屈建明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晁智有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智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晁智有承担。审判员  孙明治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