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知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州市人民商场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xxx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市xx商场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172号原告:福建xxx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州市xx商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xxx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xx商场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xxx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xxx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元林代理审判员 丁 岩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