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安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杨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15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水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张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长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