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倴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单林红等7人与刘建明奶款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林红等,刘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倴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单林红等7人。申请执行代表人:单林红,男,1968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建明,男,1971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单林红等7人与刘建明奶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单林红等7人与被执行人刘建明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倴民初字第2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香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