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王莹、徐龙水与徐龙水、徐兴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莹,徐龙水,徐兴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482号原告王莹。被告徐龙水。被告徐兴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莹诉被告徐龙水、徐兴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岳 亮陪审员 何保险陪审员 阴彦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彦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