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执字第05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X与刘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552号申请执行人杨X。被执行人刘XX。本院在执行杨X与刘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且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三初字第01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