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鸡冠执字第4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关于王双申请执行李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李晓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鸡冠执字第403-2号申请执行人王双,女。被执行人李晓杰,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2)鸡冠商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晓杰发出执行执行通知书,责令李晓杰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晓杰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晓杰在鸡西市鸡冠区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住宅一户,为防止被执行人李晓杰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李晓杰所有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住宅一户;上述查封的财产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大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乘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