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于艳岭申请执行宝鸡市绿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艳岭,宝鸡市绿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于艳岭,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1日,系个体业主,住本市金陵东路。被执行人宝鸡市绿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金河镇。法定代表人乔明春,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于艳岭申请执行宝鸡市绿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公司解散,进入清算程序。本院将情况向申请人作了释明,建议其及时申报债权。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请求。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3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杜国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