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罗谢冬与成都市堂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谢冬,成都市堂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罗谢冬。被告成都市堂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罗谢冬与被告成都市堂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日受理后,因被告装饰公司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谢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装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谢冬诉称,原告于2012年7月14日到被告处上班,被告故意拖欠原告2012年11-12月的工资。2012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欠罗谢冬工资7273元(柒仟贰佰柒拾叁元),欠款于2013年1月20日前付清,1月10日前付3520(叁仟伍佰贰拾元),欠款共计10793元整(壹万柒佰玖拾叁元整)。���郎装饰:汪洪良”。后经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被告已支付5657元,剩余5136元未支付。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2012年11、12月的工资5136元。被告装饰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1日,被告装饰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罗谢冬工资7273元(柒仟贰佰柒拾叁元),欠款于2013年1月20日前付清,1月10日前付3520(叁仟伍佰贰拾元),欠款共计10793元整(壹万柒佰玖拾叁元整)。堂郎装饰:汪洪良”。上述事实有欠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采信。被告应当向原告及时支付足额的劳动报酬,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明确载明了欠付工资金额为10793元以及支付的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原告持被告向其出具的工资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应视为拖欠劳动报酬。原告在庭审中认可被告已支付5657元,被告至今尚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5136元,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2年11、12月的劳动报酬513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市堂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谢冬2012年11、12月的劳动报酬513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肖 冰人民陪审员 周轶佳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黄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