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梁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金永南与余姚市华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永南,余姚市华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梁商初字第87号原告:金永南。委托代理人:郑志明。被告:余姚市华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建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永南与被告余姚市华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永南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永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永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84元,减半收取1542元,财产保全费1245元,合计2787元,由原告金永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珊珊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