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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20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欧×1与被告林×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1,林×1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2034号原告欧×1,男,2003年2月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欧×2,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侯××,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宝强,男,1949年5月7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1,男,9岁。法定代理人林×2,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女,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欧×1与被告林×1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1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黎人民陪审员  刘堪铎人民陪审员  于腊梅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