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盼辉与肥东县新星影视广告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盼辉,肥东县新星影视广告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700号申请执行人:林盼辉,男,汉族,1989年10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肥东县新星影视广告部,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东庵街,组织机构代码:L1919478-4。负责人:吴晓伟,肥东县新星影视广告部业主。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合民一终字第007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肥东县新星影视广告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肥东县店埠镇××路世纪××商住楼××室为被执行人肥东县新星影视广告部的业主吴晓伟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肥东县新星影视广告部的业主吴晓伟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世纪云景商住楼S102室房屋一套,限被执行人自本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该房产。二、吴晓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吴晓伟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吴晓伟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吴晓伟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间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正明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崔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