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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立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邓贵洲与武汉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贵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立民初字第00009号起诉人:邓贵洲,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4211022432.2013年6月28日,起诉人邓贵洲诉��本院,要求武汉铁路局为其核定及补办退休手续,补发从1992年11月2日至今的退休金192000元,并承担自己的交通费、住宿费、复印费损失10926元。起诉人邓贵洲诉称,自己1992年调至武汉铁路局江岸西站工作后,未享受到从2002年11月至2013年6月共11年的退休金的核定、补申报、发放和告知,其退休申报表至今仍处于中止状态,武汉铁路局从2003年至今不为其补办退休手续,也不补交养老金,要求本院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起诉人邓贵洲提出的为其核定及补办退休手续,承担交通费、住宿费、复印费损失的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关于补发退休金问题,应在退休手续完成后予以认定和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邓贵洲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国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星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