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初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高璐与被告张磊、邢方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璐,张磊、邢方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2313号原告高璐被告张磊、邢方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璐与被告张磊、邢方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高璐负担。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逯瑞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