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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5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孔文良与张卫华、崔文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文良,张卫华,崔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583-1号申请执行人孔文良。被执行人张卫华。被执行人崔文学。申请执行人孔文良与被执行人张卫华、崔文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雁民初字第05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卫华、崔文学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卫华主动向本院缴纳了113687.7元案款及1605元执行费。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13687.7元,已受偿113687.7元,本案已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58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