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油民初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佳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佳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2108号原告:绵阳佳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中坝镇虹桥步行街。法定代表人:吴易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刚,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男,生于1971年3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三台县人。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绵阳佳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绵阳佳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8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绵阳佳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勇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佳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佳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波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