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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郭怀勇与刘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怀勇,刘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郭怀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晓东,系陕西山阳“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怀勇诉被告刘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郭怀勇以其与被告刘辉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怀勇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怀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怀勇负担。审 判 长  吴 龙审 判 员  乐发明人民陪审员  邹来群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习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