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郭怀勇与刘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怀勇,刘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郭怀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晓东,系陕西山阳“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怀勇诉被告刘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郭怀勇以其与被告刘辉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怀勇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怀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怀勇负担。审 判 长 吴 龙审 判 员 乐发明人民陪审员 邹来群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习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