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欧泰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杨代弋劳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269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欧泰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杨代弋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6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欧泰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冼武杰,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代弋,男。委托代理人祝祥霞,广东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上诉人深圳欧泰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代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欧泰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代弋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受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约束。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二审中,双方对自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予以认可。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未续签劳动合同,深圳欧泰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主张杨代弋拒签劳动合同是为了获取双倍工资。杨代弋则称深圳欧泰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其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故拒签。深圳欧泰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未提供在依法满足了法定条件下,因杨代弋主观故意而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证据,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一审判决对杨代弋诉求深圳欧泰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其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593.18元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定。综上,上诉人深圳欧泰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欧泰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许 炎 兴审判员 蔡 雪 燕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