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和民二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周守贵与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守贵,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208号原告:周守贵,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和县。委托代理人:邵于伍,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伟,男,住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守贵与被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守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周守贵负担。助理审判员  吴正刚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