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皖江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皖江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274号原告:安徽省无为皖江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秦必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宣玉洁,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国庆,男,汉族,住无为县。原告安徽省无为皖江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江公司)与被告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皖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宣玉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国庆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皖江公司诉称:2011年9月5日,被告章国庆因资金周转借到原告人民币6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利率为1.5%,逾期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违约金,且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然期限已过,被告没有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2、原告对被告所有房地权无城区字第05111号的房产优先受偿。章国庆未进行答辩。皖江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公司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法人资格证明书及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2、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9月5日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章国庆向皖江公司借款60万元,期限为三个月,月利率为1.5%;担保方式为抵押;违约责任:逾期还款按合同利率加收50%逾期违约金。3、抵押合同和房地产他项权证书,证明双方于2011年9月5日签订一份抵押合同,且约定章国庆以其私有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无城005111、无国用[2004]779号)作抵押向皖江公司借款60万元,并办理了他项权证。4、借款凭证一张,证明2011年9月5日章国庆收到了原告借款60万元。章国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皖江公司提供的证据,章国庆未到庭进行质证,是其对自己抗辩权的放弃。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2011年9月5日,章国庆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皖江公司借款人民币6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月利率为1.5%,逾期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违约金,且以其所有的房产(房地权无城区字第0051**号)作为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证(房地产他证无房字第0106**号)。章国庆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经皖江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后章国庆外出下落不明。为此皖江公司诉至本院,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2、原告对被告所有房地权无城区字第05111号的房产优先受偿。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章国庆向皖江公司借款60万元有章国庆与皖江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他项权证书,章国庆未到庭予以质证,实际是未行使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对此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债务人应本着诚信原则按期归还借款。现债权人要求其归还借款应予以支持。对其主张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对其主张逾期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民间借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同时请求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可予以支持,但二者之和不能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利率限度所计算的数额,对超出的部分,一般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对其约定其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违约金和利息之和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章国庆与皖江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他项权证,现要求对章国庆的房产优先受偿的请求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章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安徽省无为皖江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自2011年9月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二、安徽省无为皖江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章国庆所有的房地权无城区字第005111号的房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240元计10040元,由章国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原文审 判 长 何 平审 判 员 何义萍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对其约定其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