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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王郎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王文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王郎社区居民委员会,王文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941号原告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王郎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34号。负责人李国民,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宁、谢冰,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景,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王郎社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王郎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王文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王郎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王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王郎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原告邯���市复兴区彭家寨乡王郎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 韦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