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民一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范国祥与黄光明、蒋永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祥,黄光明,蒋永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175号原告:范国祥,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黄光明,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蒋永厚,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国祥诉被告黄光明、被告蒋永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范国祥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办理相关缓、减、免交诉讼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兴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