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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商终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齐建设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建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正文。上诉人齐建设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县人民法院(2010)台三商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齐建设于2013年6月28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其未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故本案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阮丹军代理审判员  马永飞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项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