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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池民初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岳池县普安小学校、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罗健、四川岳池爱众电力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岳池县普安小学校,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罗健,四川岳池爱众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2254号原告肖某某,男,汉族,生于2006年9月19日,农村居民。法定代理人肖奎,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14日,农村居民。法定代理人王启英,女,汉族,生于1975年10月6日,农村居民。被告岳池县普安小学校。法定代表人李足海,该校校长。被告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纪士博,该公司经理。被告罗健,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15日,农村居民。被告四川岳池爱众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刚,该公司董事长。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岳池县普安小学校、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罗健、四川岳池爱众电力有限���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何 萍审 判 员  谢 林人民陪审员  伍远江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中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