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魏国厂与张莉、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2099号原告魏国厂。委托代理人魏连杰。被告张莉,其他情况不详。被告XX,其他情况不详。被告东营祥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曹州路商贸城8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厂与被告张莉、XX、东营祥恒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国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国东代理审判员 王明坤人民陪审员 岳洪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苟美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