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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刘伟诉吕学晶离婚纠纷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329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吕某,居民。原告刘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于2006年10月认识,后经过几年的相处于××××年××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共同生活后开始感情较好。婚后没多久家庭发生了很多变故,被告不能理解我的处境,家庭矛盾愈演愈烈,双方无感情可言,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请求离婚。被告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6年10月认识,后经过四年的相处于××××年××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至今,引起本案诉讼。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亦不错,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相互关爱、相互谅解,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其理由及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闫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