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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山执即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管润华与徐明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润华,徐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彭山执即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管润华,女。被执行人徐明华,男。申请人管润华与被执行人徐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27日作出的(2013)彭山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明华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山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涉及金钱给付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洪志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饶云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