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山执即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管润华与徐明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润华,徐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彭山执即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管润华,女。被执行人徐明华,男。申请人管润华与被执行人徐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27日作出的(2013)彭山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明华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山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涉及金钱给付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洪志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饶云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