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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终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13终00621张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0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又名张元芳,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潞城市店上镇申庄村人,住本村,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锐芳,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女,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潞城市店上镇申庄村人,住潞城市店上镇宋村,农民。上诉人张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潞城市人民法院(2012)潞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锐芳,被上诉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潞城市人民法院(2012)潞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潞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景连发代理审判员  张国刚代理审判员  董新宇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卿发还提纲潞城市人民法院:你院移送的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发回你院重审,具体意见如下:1、双方向信用社贷款用于购买自卸货车,原审判决自卸货车归张某某所有,参照购买时的价格及折旧等因素,由张某某酌情补偿曹某某40000元进行分割处理,但用于购车向信用社贷款35000元由张某某一人偿还欠妥,该贷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2、双方均认可有煤票事实,应核实煤票的具体数额后予以平均分割。3、对于婚庆用品核实一下具体价值。如数额较大,是否应适当考虑对男方进行补偿。以上意见供参考。市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