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调新犯赌博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调新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阳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调新,男,1965年4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田阳县坡洪镇古美村古美街**号。因涉嫌犯赌博罪,2013年2月6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辩护人黄党生,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调新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经询问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主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调新及其辩护人黄党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至2013年2月5日期间,被告人吕调新在田阳县城荣鑫路荣鑫一区大门14号其租用的商铺里,以接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先后收取黄的想、韦其算、李秀梅、陆婷、李鸿、黄桂兰、林有球、隆志强、廖干海的投注款共175,278元,从中抽头渔利。2013年2月5日,被告人吕调新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9,800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吕调新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收取他人“六合彩”赌资175,278元从中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调新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吕调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2)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出非法所得款,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予缓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3年2月5日期间,被告人吕调新在田阳县城荣鑫路荣鑫一区大门14号其租用的商铺里,以接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先后收取黄的想的投注款325元、韦其算的投注款100元、李秀梅的投注款43元、陆婷的投注款80元、李鸿的投注款76,135元、黄桂兰的投注款27,650元、林有球的投注款16,175元、隆志强的投注款10,075元、廖干海的投注款44,695元,共计175,278元,从中抽头渔利。2013年2月5日,被告人吕调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9,800元。上述事实,有证人黄的想、韦其算、李秀梅、陆婷、李鸿、黄桂兰、林有球、隆志强、廖干海、黎秀春、陆彩菊、熊爱新、李茗茗的证言,现场指认记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及指认现场、“六合彩”投注单照片,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自制登记本,账目统计计算表,对账记录登记纸,生肖卡,香港“六合彩”报码单,赌资和上缴的违法所得款收据,缴获的手机及从机内存储中提取的信息,辩认笔录及辩认照片,中国电信百色分公司客户通话清单,办案说明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调新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收取他人“六合彩”赌资175,278元从中渔利,其行为确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调新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吕调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款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辨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信。鉴于本案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村屯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给予缓刑。为严肃国法,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及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笫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笫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调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吕调新退出的违法所得款19,800元,予以没收。(待判决生效后,由田阳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文斌代理审判员 卢 芯人民陪审员 罗正超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