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群与梁大学、汪贵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74号原告张群。委托代理人李勇,襄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梁大学。委托代理人成章凯、王敬锋,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贵书。委托代理人胡庆庆,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群与被告梁大学、汪贵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群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1元、保全费852元,合计1793元,由原告张群负担。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孙 华人民陪审员 胡 颖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