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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执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秀珍与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珍,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薄占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唐执字第107-7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珍,唐山启新水泥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申请执行人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74号。法定代表人薄占彪,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8号8层8C号。法定代表人张晓敏,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薄占彪,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唐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薄占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张秀珍支付借款本金1888万元,并自2013年6月8日起向张秀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计6990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薄占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以(2013)唐民立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市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小街16号院3号楼7层6单元671号(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东字第××号)房产、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8号8层8C(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产、北京市朝阳区外交部南街8号10层南座11A(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产、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63号院4号楼20至21层1单元2303(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产、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63号院36号楼1-2层(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北京市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小街16号院3号楼7层6单元671号(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东字第××号)房产、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8号8层8C(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产、北京市朝阳区外交部南街8号10层南座11A(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产、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63号院4号楼20至21层1单元2303(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产、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63号院36号楼1-2层(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产所有权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楠执行员 刘兴义执行员 徐连福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卫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