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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卢晓华与陈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商初字第134号原告:卢晓华。委托代理人:叶祥辉。被告:陈朝华。原告卢晓华与被告陈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晓华诉称:被告因经营生意缺乏资金,于2011年8月24日向原告借款150万元,月利率4%,利息按月支付,于2011年9月23日归还,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凭证。原告于当日将150万元以转帐方式转入被告帐户。后还款期限已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向永嘉县公安局调查,证实被告陈朝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正在侦查中。本院认为:原告卢晓华与被告陈朝华之间的民间借贷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晓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谷明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苗凡 关注公众号“”